一、编制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黑司规[2023]5号)要求,省工信厅编制了《黑龙江省监控化学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公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监控化学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分为11种违法行为,其中第11种违法行为包括轻微违法情节和一般违法情节2种情形,第3种违法行为包括轻微违法情节、一般违法情节和较重违法情节3种情形,其他9种违法行为包括轻微违法情节、一般违法情节、较重违法情节和严重违法情节4种情形,并对每个违法情形分别做出裁量基准。
四、关键词诠释
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4类化学品: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五、注意事项
《黑龙江省监控化学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